晋财综[2020]14号

    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现就我省限制养犬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设区的市应结合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后可收取限制养犬费,具体包括登记费和年检费,收费标准可参照太原市、大同市的标准,一并报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备案。

      二、限制养犬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自觉接受财政、发改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4月2日